陈先生与刘女士结婚后,从救助站领养了一只流浪金毛犬,取名 “团团”股票配资首选,从此成为家庭的重要成员。
陈先生负责每天早晚遛狗,刘女士则亲手制作狗粮、定期带去体检,“团团” 的疫苗本、零食、玩具等用品都由两人共同承担费用。
后来,两人因工作调动长期异地,感情逐渐疏远,最终决定离婚。对于房产、存款等财产的分割,双方很快达成一致,但在 “团团” 的归属问题上陷入僵局。
陈先生认为自己遛狗时间更长,且新住处有独立院子,更适合 “团团” 活动;刘女士则强调 “团团” 从小由她照顾饮食起居,早已形成依赖,自己愿意为 “团团” 换一个允许养宠物的公寓。
双方都拒绝让步,甚至提出轮流抚养的方案,但因工作地点相距太远难以执行,最终只能诉至法院。
在我国法律框架下,宠物狗属于 “物” 的范畴,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或饲养的宠物,若无特殊约定,应视为共同财产。
展开剩余68%本案中,“团团” 是陈先生与刘女士婚后共同领养,饲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,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需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。但与房产、存款等 “无生命财产” 不同,宠物具有情感属性,分割时需兼顾 “宠物福利” 与饲养人实际条件。
法院在处理宠物归属纠纷时,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:实际照料情况:刘女士负责 “团团” 的饮食、体检等日常护理,与宠物的情感联结更紧密,这一点可能成为法院倾斜的理由;
饲养条件:陈先生的独立院子与刘女士计划更换的宠物友好型公寓,均具备饲养条件,需比较哪类环境更适合金毛犬的活动需求;
双方意愿与宠物依赖度:若 “团团” 对某一方表现出明显依赖(如只听从某一方指令),法院可能优先考虑该方;
后续安排的可行性:轮流抚养因异地难以实现,需确定唯一饲养人,同时可协商另一方的探视权(如定期视频、假期探望)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
随着养宠家庭增多,建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宠物的归属及饲养责任,减少离婚时的纠纷。同时,也期待未来法律能进一步细化宠物分割规则股票配资首选,既明确其财产属性,也正视其情感价值,让 “毛孩子” 的权益得到更周全的保护。毕竟,宠物是家庭的特殊成员,离婚时的妥善安排,既是对过往感情的尊重,也是对生命的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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